措施项目费计算基数
强制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具有惩罚性的执行保障措施,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弥补,避免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因此获利。
就金钱给付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是根据法院判项已经明确的金额确定,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法院判项里面已经明确具体数额的利息、违约金等。
严格来说,法院的判项涉及利息的,应该分两段计算,一部分是判决前已经产生的利息,列一个具体金额,这部分算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另一部分是没法计算具体金额,只写明利息的计算方法的,这一部分属于判后利息,法院处理时一般不给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所以在立案时法院都会要求原告把截至立案时已经产生的利息计算出来写在诉讼请求上,很多人只理解成是便于法院计算诉讼费,其实背后蕴含着判决跟执行一脉相承的逻辑,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以后遇到法院要你改诉讼请求,列明利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你就不要嫌麻烦了。
措施项目费计算基础
厦门两部门出台措施 多举措力促工业“开门稳”,台海网1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黄奕琳?张芯雅)近日,厦门市工信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促进2023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以下简称《有关措施》),从三方面促进厦门市工业稳定增长,实现一季度“开门稳”。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有关措施》提出,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产值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季度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30%、25%、20%、15%、10%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3%给予奖励,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23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以2000万元作为基数。
鼓励春节期间工业企业连续生产,充分发挥产能,有效提高全市用电负荷,对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业用户开展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交易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1日。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建筑工程措施费计算基数
台海说法:经济补偿没谈拢,能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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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原系某电力公司技术工程师,被长期派驻在海南省电力项目上从事维保工作,月收入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另有按日按定额发放的外派补贴(需提供发票报销)。2020年4月,电力公司因电力项目结束将侯某召回江苏本部,提出希望与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侯某表示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合同,但希望电力公司按照包含外派补贴在内全部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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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我可以接受解约,但公司要把外派补贴算在经济补偿基数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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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个补偿数额我们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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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公司遂以侯某连续两个年度的绩效考核等级均为C(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侯某到河北省集团总部进行脱岗培训,期间发基础工资,无绩效工资。侯某认为电力公司的培训安排属于变相辞退,拒绝参加培训,继续到电力公司打卡出勤。之后,电力公司以侯某未参加培训且未请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侯某因此申请仲裁,请求电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发生培训纠纷前已经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裁决电力公司向侯某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驳回赔偿金请求。侯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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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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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虽然在电力公司向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表示愿意接受解除,但明确提出了对经济补偿数额的要求,应认定其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双方始终未就该附加条件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也未采取搁置经济补偿争议而先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解除,而应认定劳动合同由电力公司在安排培训无果后单方解除。因电力公司安排脱岗培训实为对侯某不同意电力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方案的惩罚措施,缺乏正当性,侯某拒绝参加培训并继续打卡的行为不构成旷工,电力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故判决电力公司向侯某支付赔偿金。电力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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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并不强求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问题也必须同时协商一致。但是,当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表示需将经济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时,则应当对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完整意思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其曾经表达过同意解除的态度而直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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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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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事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并不强求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问题也必须同时协商一致。但是,因经济补偿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劳动合同解除是紧密联系的,故当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表示需将经济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时,则应当对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完整意思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其曾经表达过同意解除的态度而直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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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宁开发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